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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及董事长谭丽霞等人收警示函 去年亏损未预告

2023-03-28| 发布者: 市南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300143.SZ)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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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300143.SZ)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盈康生命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亿元。经查,盈康生命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4月25日方才披露。

  盈康生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盈康生命及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0号

  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丽霞、彭文、谈波:

  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3.64亿元。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2年1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直至2022年4月25日方才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谭丽霞、总经理彭文、财务总监谈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改,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2年8月2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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