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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金隅澜湾违法销售车位免罚 为金隅集团旗下项目

2020-11-26| 发布者: 市南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昌平区住建委立案调查,查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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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昌平区住建委立案调查,查明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隅嘉业”)开发建设的金隅澜湾项目存在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车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昌建)字[2020]第640053号;公示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记者查询发现,北京金隅嘉业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股票代码:601992)旗下全资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8月19日,昌平区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队接到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市场管理科移送的《住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单》,移交单反映了北京金隅嘉业的违法事实。通过2020年9月3日对当事人北京金隅嘉业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金隅嘉业在销售位于昌平区振兴路35号院金隅澜湾地下车位时,销售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车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北京金隅嘉业的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车位款收据、《关于金隅澜湾项目车位有关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明。

  北京金隅嘉业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昌平区住建委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的规定,应对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昌平区住建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昌平区住建委决定对北京金隅嘉业不予行政处罚。

  资料显示,昌平金隅澜湾占地面积为2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4000平方米;绿化率为30%;容积率为1.30。

  金隅集团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北京金隅嘉业业务性质为开发经营房地产等;金隅集团直接持股100%。北京金隅澜湾最近一期竣工时间为2016年10月。

  今年10月,金隅集团发布2020年三季度报告。今年前三季度,金隅集团实现营业收入718.37亿元,同比增长6.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16亿元,同比下降26.9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28亿元,同比下降28.65%;基本每股收益0.25元,同比下降28.57%。从现金流来看,截至报告期末,金隅集团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51亿元,同比下降63.32%。对此,金隅集团称,主要是由于报告期新增土地储备同比增加所致。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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